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盘某甲,曾用名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9********,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1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盘某甲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平县一号桥方向沿河东北路驶往八一中学方向,行至金平县城区金运路与河东北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查获,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送检的盘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05.81㎎/100ml血。
被告人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甲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金国
检察官助理:冷久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0795****;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共58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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