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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甲、赵某某、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盘某甲,曾用名盘某乙,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1********,瑶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村,住新田县****花园****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9年5月1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同年6月21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9********,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5月24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住新田县**镇**加油站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4月1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甲、赵某某、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晚,被告盘某甲在尚品国际邀请尹某甲同饮酒时,俩人发生纠纷,并引发争执。盘某甲因被迫当场向尹某甲道歉,而心生不满。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遂鼓动盘某甲找尹某甲打架。次日1时许,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与尹某甲相约在新田县体育馆附近相见。随后,盘某甲、黄某某、赵某某及受赵某某纠集的人等多人,同尹某甲及其纠集的尹某乙、肖某某等多人在新田县体育馆门口的广场相互殴斗。殴斗中,黄某某用砖块打伤了肖某某的鼻梁,自身也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永州金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鼻部的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家属的积极赔偿,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尹某甲、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7.被告人盘某甲、赵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甲、赵某某、黄某某为报复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纠集众人结伙同他人殴斗,破坏公共秩序,且盘某甲为首要分子,赵某某、黄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 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华

2019年10月23 日

附:

    1.被告人盘某甲、赵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 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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