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5********,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村**号,现住址同户籍**。2020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盘某某加被害人贾某某为微信****,在取得被害人贾某某信任后,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盘某某利用其持有的微信****,谎称出售10个抖音账号(每个账号10万粉丝),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盘某某收到该钱款后当日便通过其朋友黄某甲联系的黄某乙取现,并支付给黄某乙佣金12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盘某某退赔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9300元,黄某乙退还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盘某某加被害人廖某某为微信****,在取得被害人廖某某信任后,利用其持有的微信****,谎称出售4个抖音账号(共计60万粉丝),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12388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盘某某委托家属退赔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12388元并取得谅解。
3、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盘某某加被害人于某某为微信****,在取得被害人于某某信任后,利用其持有的微信****,谎称出售3个抖音账号,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9999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盘某某委托家属退赔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9999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玲玲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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