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份,被告人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陌生女为自己女儿的名义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伍某某现金33600元。
2012年8月份,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陌生女为自己女儿的名义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5 万余元。
2013年4月份,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陌生女为自己女儿的名义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谢某某现金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判决书等;2.被害人伍某某、王某某、谢的陈述;3.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五年以上至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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