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盘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0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小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81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份,被告人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陌生女为自己女儿的名义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伍某某现金33600元。

2012年8月份,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陌生女为自己女儿的名义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5 万余元。

2013年4月份,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陌生女为自己女儿的名义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谢某某现金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判决书等;2.被害人伍某某王某某、谢的陈述;3.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五年以上至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云南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