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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6616,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宣布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同年2月3日、4月3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3日、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盘某某2015年与人合伙成立江华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6年初正式停产。随后,盘某某在欠下大量外债未能偿还且无任何经济来源及可供支配财产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尚未离婚的事实,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与多名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以其****有限公司办理融资需要交钱做资料及在郝某某(尚未到案)的帮助下以湖南****有限公司申请农业扶持款项目资金需要开支等理由向被害人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康某某、黄某某借款,许诺巨大利益回报,从被害人处以借款之名骗取36万余元至今未还。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2月,被告人盘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附近的人与被害人卢某某认识,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至2016年9月。交往期间,盘某某以吃饭、住宿、去北京办农业扶持款项目需要交通费等理由向卢某某借款,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共借给盘某某5820元,盘某某对其中2000元借款出具了借条,之后无任何还款行为。

2、2016年4月,被告人盘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附近的人与被害人王某某认识,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至2016年11月。交往期间,盘某某称其处于事业低谷期,希望得到王某某帮助,先后以到北京融资及申请农业扶持款项目名义向王某某借款合计约20万元,此外,盘某某还以吃、住、行等日常开销向王某某要钱。2016年11月,盘某某给王某某写下两张借条,借条上金额合计30万,之后盘某某无任何还款行为。

3、2016年6月,被告人盘某某通过网上征婚信息添加微信与被害人康某某认识,双方于同年9月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持续至2018年6月。交往期间,盘某某告知康某某其在申请农业扶持项目,许诺项目申请成功后让其成为富婆。之后,盘某某以请客吃饭、接待、做资料等名义向康某某借钱,康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盘某某合计23900元,之后盘某某无任何还款行为。

4、2016年10月,被告人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认识,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直至2017年7月。交往期间,盘某某称其急需资金申请农业扶持款希望刘某某提供支持,并称项目批下后会扩大公司规模并让刘某某当老板娘过上好日子。之后,盘某某以申请农业扶持项目需要资金做好前期工作、请客接待、打通关系、做资料等名义向刘力嘉刘某某计约12万元。2018年7月6日,盘登勤盘某某刘某某一张15万元金额的借条,之后盘登盘某某何还款行为。

5、2016年10月,被告人盘登盘某某害人黄黄某某北京认识,盘盘某某知黄黄某某在申请农业扶持款项目,希望黄某某拿2万元出来让其去送礼,承诺项目资金到手后分给黄某某50万报酬,黄某某于同年10月16日取现2万元交给盘某某,并与盘某某一起将2万元交给了郝某某。事后,盘某某未实现承诺且未归还借款。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盘某某因被网上追逃在湖南省永州火车站被衡阳铁路公安处永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清文

检察官助理:阳莉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补充卷共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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