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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等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3********,瑶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9月5日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西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63********,壮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广西西林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9月5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西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71********,壮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9月5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西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68********,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9月5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西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78********,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劳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劳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与黄某丁(已故)于2015年4月24日合伙经营西林县**厂,至2016年7月4日注册成立西林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盘某某,股东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劳某某、黄某丙、黄某丁。被告人盘某某等5人在经营西林县**厂和西林县**有限责任公司期间,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用于采石。西林县林业局于2015年9月8日向西林县**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西林县**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恢复原状,但盘某某、黄某甲、劳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却不予理会,仍继续非法采石至2019年3月才停止。经鉴定,盘某某等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30.6亩。

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劳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采石而占用农用地位于西林县**乡**村3林班7、8小班。其中**村3林班7小班属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为2级,盘某某等5人占用面积为21亩。**村3林班8小班属于耕地,盘某某等5人占用面积为9.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责令改正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黄某戊、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劳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察、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劳某某、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劳某某、黄某乙、黄某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30.6亩,数量较大,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5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劳某某、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已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劳某某、黄某乙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德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劳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6册;

3.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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