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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10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3********,瑶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乡**村**村**号。2017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5时许,被告人盘某某来到温岭市**镇**村**路**号,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居住的301房间,趁吴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于床头的一部黑色IQOO Z1X手机窃走,并于当天以14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至张某某处。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90元。

2020年8月13日9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在泽国镇牧屿村环宇网吧内抓获被告人盘某某。被告人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现被窃手机已被追回,并已发还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詹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晨宵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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