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74********,汉族,高中肄业,案发前系佛山市三水**陶瓷有限公司**车间主管,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现住址佛山市三水**陶瓷有限公司宿舍**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盘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陶瓷有限公司,盗走了放在该处的陶瓷喷墨机上的电源卡和控制卡各10张。经鉴定,涉案被盗电源卡和控制卡总价值共人民币43800元。破案后,民警追回4张电源卡和4张控制卡,并已发还给被害人。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盘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2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符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伟成
检察官助理:郑文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移送涉案赃款、手机等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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