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03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时许,被告人盘某某去到本市黄江镇田心村维也纳酒店内,看见8422房房门没有上锁,遂进入该房内偷走被害人黎某某放于房间桌子上了一部华为牌MateXS5G手机(价值16239.03元)。破案后,缴回该手机已发还给害人。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物证缴获的手机,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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