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36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村民委**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盘某某单独和伙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另案处理)采取一人吸引注意力,另一人负责盗窃的作案方式,在深圳市多地盗窃他人手机等财物。现查明:
1、2015年10月29日17时23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路**号便利店盗窃事主方某某一部灰黑色华为手机;
2、2015年10月17日18时24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路**号**便利店盗窃事主胡某某一部白色三星手机;
3、2015年10月17日16时16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爱新**巷**号**店铺收银台盗窃事主余某某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
4、2015年12月24日18时2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健大药房收银台盗窃事主丘某某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
5、2015年12月15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荷坳**路**号**便利店盗窃事主沈某某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
6、2015年11月05日15时2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东**二楼**商铺盗窃事主张某甲一部金色小米note手机;
7、2015年10月30日16时48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坳**巷7号一楼**百货盗窃事主戴某某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
8、2015年10月16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路菜市场旁**生活超市收银台盗窃事主李某某一部白色HTC手机和一部白色小米4手机;
9、2015年09月23日17时31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路**百货一楼**秀盗窃事主杨某甲一部白色小米手机;
10、2015年9月22日18时11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村**号**便利店盗窃事主曾某某部白色OPPO手机;
11、2015年9月14日17时29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镇世纪春城**期**号楼**号店铺盗窃事主江某某一部灰色苹果5S手机;
12、2015年9月10日19时14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村**栋**便利店盗窃事主苏某某一部白色OPPO手机;
13、2015年4月25日14时56分许,被告人盘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男装服装店收银台盗窃事主周某某一部苹果5S手机;
14、2015年4月23日19时21分许,被告人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上**社区上**街市**女装店收银台盗窃事主徐某某一部苹果6手机;
15、2015年4月22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坑**路**商业街的**童装店收银台盗窃事主王某某一部三星note3手机;
16、2015年4月22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路**男装店收银台盗窃事主董某某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
17、2015年1月18日16时06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商场斜对面**通讯店收银台盗窃事主杨某乙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
18、2014年12月3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区**号**男装店铺收银台盗窃事主常某某部苹果5S手机;
19、2014年11月24日17时36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港**服装店柜台盗窃事主廖某某一部银白色魅族手机;
20、2014年11月22日16时11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工业区高铁桥下水立方奶茶店收银台盗窃事主万某某部白色苹果5S手机;
21、2014年10月28日16时43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市场**坳**男装店柜台盗窃事主彭某某一部白色华为手机;
22、2014年10月17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路**号商铺**宠物医院收银台盗窃事主张某乙一部白色华为手机;
23、2014年10月13日16时26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坪山新区**科技路**体验店盗窃事主周某某白色华为手机;
24、2014年10月06日17时4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西坑**幼儿园旁**电脑店收银台盗窃事主黎某某一部黑色三星手机;
25、2014年10月06日13时34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坪山新区****百货**大药房柜台盗窃事主钟某某一部银灰色华为手机;
26、2014年10月06日13时26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商业街**号**站盗窃事主邓某某一部白色三星手机;
27、2014年9月15日14时08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美宜佳便利店收银台盗窃事主陈某某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
28、2014年8月20日16时21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交易中心**柜台盗窃事主张某丙部金色苹果5S手机;
29、2014年8月15日17时27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街**区**号**男装店盗窃事主吴某某一部银色苹果5S手机;
30、2014年8月14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社区**村西**巷**号美宜佳超市盗窃事主肖某某一部白色小米3手机;
31、2014年7月8日17时16分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生活超市盗窃事主罗某某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涉案被盗手机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监控截图、视频信息研判通报、情况说明、系列盗窃案串并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等31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灭失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5. 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朱安子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随案移交: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0)丰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福建省泉州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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