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27日中午,被告人盘某某两次去到蒙山县黄村镇大化街黄村新城许某某住宅行窃,但未偷得钱财。
2、201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盘某某去到蒙山县黄村镇大化街宏业宾馆后面巷子梁某某住宅三楼,从一间卧室枕头下拿走一捆现金人民币2000元。之后被告人盘某某拿钱去蒙山县城挥霍,第二天在蒙山县富丽宾馆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