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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1********,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乡村医生,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年3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因槟榔价格好,被告人盘某某在琼中县**乡**村委会**村**岭种植槟榔苗。2017年4月,因天然树木遮阴,林下种植槟榔苗长势受到影响。从2017 年4 月至2019 年4 月期间,盘某某断断续续从家里拿砍刀将大的天然林树木环剥天然林树皮致慢慢枯死,将小的天然林树木砍掉,被砍伐的林木均留在现场。经鉴定,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1.7546 立方米。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盘某某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木制刀柄、长度66cm)一把(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吉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琼森司鉴字[2020]第035号);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褚福欣

检察官助理:邱良能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69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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