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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8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盘某某以山根款4700元的价格向**村村民邓某甲、邓某乙购买了位于**乡**村**林班山场上的松木。同年办理了邓某甲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邓某乙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盘某某把购买邓某乙山场的林木全部砍伐。经鉴定,采伐林木地点位于贺州市八步区**乡**村**林班**小班内,无证采伐面积为0.38公顷,无证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1立方米、出材量为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个月,缓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 住贺州市八步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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