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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9********,瑶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组。因赌博于2010年5月14日、2010年8月6日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5年4月9日、2015年11月4日、2016年4月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5年11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三年,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11月2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6月16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21时许,彭某某醉酒后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尚酷KTV前建设路横穿马路时被一摩托车撞倒,彭某某与摩托车司机发生争吵,被告人盘某某过去查看时彭某某误以为其是司机同伙,后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斗,盘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彭某某左大腿捅伤。经法医鉴定,彭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8年2月14日,盘某某与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彭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6万元,取得了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领条;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唐某某、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盘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钰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7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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