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盘某某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大旭村委会黄端村“端简山”清理山场时违规用火焚烧树枝树叶,因大风将着火的枝叶飘到附近的山场导致火势无法控制引起森林火灾。经连山壮族瑶族县林业局鉴定,“端简山”山场有林地失火面积41.9亩,烧毁杉木总蓄积227.1立方米,总出材166.1立方米。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烧毁杉木进行价格认定,“端简山”山场被烧毁杉木总价值为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元整(¥100200)。被告人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李某某、唐某某等十二名被害人达成合解,取得十二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被告人盘某某亦供认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在野外违规用火导致火势无法控制最终造成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达41.9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情节较轻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拥华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在处所: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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