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1********,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全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盘某甲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从南迳镇菜市场出发前往中寨乡黄泥水村,途经**镇**村**组时与利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告成利某某、关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经鉴定,盘某甲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盘某乙、利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勇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6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书各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含调查笔录、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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