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0********,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盘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盘某乙)由连南县三排镇政府方向沿S261线向东芒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东芒桥路段时,与对向由房某某驾驶的粤RHK990小车发生碰撞,造成盘某甲、盘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对盘某甲的血液进行酒精检测,结果187.2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检测报告、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盘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雄兵
检察官助理:曹日颖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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