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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7********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称连南县),住连南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3时25分许,被告人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连南县三江镇步行街出发去往三排镇东芒村,驶至沿陂村路段时摔倒受伤。公安民警在接到报警电话赶到现场,在盘某某被送到医院后对其进行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3.2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以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凌云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居住于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两轮摩托车现由连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停放于连南县拯救中心停车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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