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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号。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盘某某、陈某某经共同商量后,驾驶小汽车先后去到台山市**镇**村路段路边、**村**号附近空地、**村加油站对面、**墟晒谷场、**村**号门口等地,使用携带的剪线钳、扳手等工具,盗窃了被害人区某某的货车蓄电池2块、苏某甲的卡车蓄电池2块、苏某乙的小铲车蓄电池2块、容某某的叉车蓄电池1块、陈某某的铲车蓄电池2块,合计价值33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苏某甲、苏某乙、容某某、陈某某、区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盘某某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晓婷

检察官助理:朱秋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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