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盘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87********,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县**组**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呙林勇,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盘某某、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4月2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盘某某在得知丈夫与被害人袁某某有婚外性关系后,于2020年1月2日,找老乡联系了被告人罗某某帮忙“抓小三”,并承诺有报酬。1月3日19时许,盘某某和罗某某来到袁某某租住的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财岭道8号603房,盘某某欺骗房东邓某某系袁某某的朋友,拿到备用钥匙开门。盘某某进门后和罗某某将袁某某拉进房间内,用携带的透明胶捆绑袁某某,问出密码后,盘某某打开袁某某手机,发现黄某某转钱给袁某某,便要求袁某某赔偿损失共10000元,袁某某分两次一共转了10000元给罗某某微信。后盘某某用啤酒淋袁某某的头,将水果和牛奶倒在床上,接着盘某某用携带的剪刀剪袁某某的头发,然后让罗某某将袁某某的透明胶解开,并逼袁某某写保证书。盘某某扯起袁某某的上衣,裸露上半身,在罗某某的帮助下用手机录制了视频,逼袁某某道歉,随后盘某某和罗某某离开该出租屋。罗某某将10000元转回盘某某,盘某某给罗某某6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物证作案工具剪刀、胶带,到案经过等书证,梁某某、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盘某某、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罗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在非法拘禁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某在非法拘禁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非法拘禁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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