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盘朝清,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87********,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楼梯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2017年0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释放,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76********,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朝清、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3日凌晨被告人盘朝清、李某某各自驾驶摩托车来到麻栗坡县龙溪顺景小区,后从该小区后面河边来到被害人骆某某家所在的**幢**单元**室后面栅栏处,将骆某某挂在栅栏上的一鸟笼及养在该鸟笼中一只画眉鸟盗走。后画眉鸟被盘朝清转卖,鸟笼被盘朝清送给邓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鸟笼,现已发还骆某某。经鉴定,盘朝清、李某某所盗鸟笼价值为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朝清、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朝清、李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朝清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盘朝清、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朝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元雄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盘朝清现在处所麻栗坡县**乡**村委**楼梯村**号,联系电话:1518714****;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处所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89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物证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