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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廖某某盗窃等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84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6********,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盘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南路地铁三号线**工地,盗走事主邹某某用于地质勘查设备(XY150钻机)的部分配件(吊锤一套、标贯锤一套、取土器一个、标贯器一个、钻管三条等),并用三轮车运走,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经营废品站的被告人廖某某,当日民警将两被告人抓获,并在废品站缴获事主邹某某被盗机器配件,经鉴定,该批被盗配件价值人民币7566元。

  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盘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中路和紫荆路交叉口(三号地铁线附近),盗走将事主周某某用于钻探用的工具一批,并卖予被告人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部分赃物;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提取笔录、微信聊天以及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苑

检察官助理:吕凯芸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盘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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