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盘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5********,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全州县**乡**村**号,现住全州县全州**村**楼**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盘某酒后在全州县全州**路**路路口边的台阶上小便,被正在路边散步的周某某看到,周某某便上前指责被告人盘某的行为不当,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盘某用手朝周某某的面部打了一拳,致周某某被打倒在地,被告人盘某见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盘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盘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秀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盘某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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