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日新,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8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镇**村委会**队**号,农民。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被万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文学、刘日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盘文学、刘日新驾驶摩托车到琼中县**镇**村委会**村王某甲家的羊圈中盗窃六只羊。事后二人将该六只羊卖掉共获利人民币7750元。
2.2020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盘文学、刘日新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琼AIF****)到万宁市**镇**居委会**队符某某家的羊圈内盗窃山羊。二人将盗窃的五只山羊带离至羊圈200处的槟榔地上,当二人准备装车时被行人发现逃离现场。当日凌晨5时,被告人盘文学、刘日新在返回取车辆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五只山羊价值人民币15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作案的面包车1部、手机2部、钩刀2把和被盗的山羊5只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盘文学、刘日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文学、刘日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文学、刘日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302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盘文学、刘日新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 杨
检察官助理:朱博美
附:
1.被告人盘文学、刘日新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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