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字〔2019〕第241号
被告人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焦村镇**,身份证号:622826****。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王**趁其家中门前的银西高铁建筑工地无人之际,驾驶电动三轮车将放置在高铁建筑工地的护栏支架偷运回家中,藏匿在自家的麦草垛下面准备做为废铁变卖。经查,被盗高铁护栏支架共161个,其中“土”字形护栏支架83个(支架A),长条形护栏支架78个(支架B)。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宁发改[2019]2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支架A每个价值30元,支架B每个价值17元,被盗护栏支架总计价值3816元。案发后,以上赃物已被追回并退回失主。
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冯**、程*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4、鉴定意见书;
5、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认罪态度较好,有退赃、坦白情节,故建议对其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注:
1、 侦查卷壹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