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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抢劫、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抢劫,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11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0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27 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盖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间,在吉林市昌邑区亚森回迁**号楼王某甲家中,通过和王某甲处对象的方式,虚构做大理石家装生意和购置家电的事实,先后骗取王某甲共计人民币92,400元。赃款均被挥霍。

被告人盖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8时许,在吉林市昌邑区通潭西区**号楼**单元**楼走廊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菜刀抢劫路过的邻居王某乙人民币500元,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王某乙左手手腕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及抓捕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

3.在逃人员登记表;

4.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5.病情介绍书;

6.照片;

7.银行对账单;

8.情况说明。

(二)证人沈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证言

(三)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陈述

(四)被告人盖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五份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录像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如实交代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丹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盖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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