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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盖某某(曾用名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盖某某与被害人来某某因是否继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争执,2013年2月13日,被告人盖某某乘车至位于东营区**小区来某某住宅处,用锤头撬窗而入,待来某某及其对象李某某返家后,被告人盖某某持锤头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并用从厨房找到的菜刀将被害人来某某砍伤,后被告人盖某某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盖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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