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盖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盖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现租住莱西市南京路“性趣365”成人用品店。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盖某某在莱西市南京路经营“性趣365”成人用品店期间,销售来源不明的蚁粒神、肾金片、虫草鹿鞭丸等保健品。2019年10月17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店内尚未销售的相关保健品进行扣押。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蚁粒神、肾金片、虫草鹿鞭丸等十三种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记录本、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3、户籍证明书;4、检验报告;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灵远

检察官助理:孙雷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南京路“性趣365”成人用品店。

_2.全部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