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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101户,现无业。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盖某某利用闲鱼账号发布虚假卖手机图片信息,并以女性头像作为微信的头像掩盖身份,以此获取被骗人信任。2020年5月21日在被骗人李某强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盖某某的微信账号后,被告人盖某某不发货且无法联系,并将微信账号注销,骗取李某强人民币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记录;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户籍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邵明岩

助理检察员: 孙 雷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路9号1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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