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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31

被告人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街**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中关村顺义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厂房项目办公室内,被告人盖某某秘密窃取周某某(男,36岁,江苏省人)联想牌THINKPADE450笔记本电脑一台(含电源线)、夏某某(男,51岁,江苏省人)戴尔牌Inspirion5435笔记本电脑一台(含电源线)、孙某某(男,57岁,江苏省人)联想牌IdeaPad S410P笔记本电脑一台(含电源线)、赵某某(男,51岁,江苏省人)联想牌Erazer Z500笔记本电脑一台(含电源线),后将上述物品藏匿于工地西门一辆轿车底部。

经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820元。盖某某后被民警查获。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评估结论书、高丽营派出所110接警单、电话查询记录、照片、其他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至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盖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盖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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