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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47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308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工地做小工,住江阴市**街道**村**头**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盖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盖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盖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盖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酒后骑电动车途经江阴市南闸街道老锡澄路路段时,与骑电动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后与周某某丈夫陈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双方报警。江阴市公安局南闸派出所民警刘某甲接警后带领协警王某某、刘某乙至现场处警,民警刘某甲了解事情原委后,明确告知被告人盖某某就双方打架一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盖某某不予配合,采用拳头殴打、扇巴掌、言语威胁等手段阻碍民警刘某甲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刘某甲左额部和左颈部损伤,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执法仪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头**号。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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