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吉林省把通化市东昌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27分,被告人盖某某驾驶吉EQ****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裕兴路容辰酒店路段接受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盖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2019年12月10日在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被告人盖某某的血样检材。2019年12月11日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盖某某到案经过、盖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书;4.被告人盖某某影像资料DVD。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东
检察官助理:张思雨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盖某某现在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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