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19时59分,被告人盖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一路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盖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玺
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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