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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70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9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29日因无证驾驶被罚款一千元;同年5月14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14日,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8年8月1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19时59分,被告人盖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一路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盖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玺

2020年513

附:

1.被告人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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