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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危险驾驶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5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淄博市博山区**街道**路**号**号,现居住地为淄博市博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依法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9时31分许,被告人盖某某持已注销的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顺博山区山头街道新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博路11路公交车新博站站牌以东处时,将顺新博路由西向东步行的某某撞倒,又与停在道路北侧停车位内的张某某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盖某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03mg/100ml。经淄博博山区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盖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博山交警大队认定,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盖某某的讯问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某某的询问笔录;5、鉴定意见: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淄博博山区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司法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雪峰

检察官助理:宋金明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博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宗壹册,共一百三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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