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盖某某醉酒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张东线K74+625林家道口北侧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林家道口处时,撞至铁道口值班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盖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9.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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