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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益阳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张某甲等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马某某等伪造公司印章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441号

被告单位**益阳市**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80927****,组织机构代码58092****,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48********,汉族,大学文化,**益阳市**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区**派出所**社区**路**号**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益阳市**矿业有限公司原监事,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8********,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住衡阳市**区**花园**栋**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益阳市**矿业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决定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8********,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长沙市**区**路**号**栋**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分别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益阳市**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谢某甲、刘某甲、张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单位**益阳市**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谢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6月3日分别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2月27日至3月22日;2019年5月5日至6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2月15日至3月1日;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7日;2019年7月5日至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益阳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立于2011年8月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占股55%),公司经营范围石煤露天开采、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研究、开发。谢某甲任公司监事(占股45%,于2017年12月退出公司);张某乙系公司员工;马某某与刘某甲于2017年9月、2018年6月与**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站运营合同,由刘某甲负责**矿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

一、污染环境罪

2012年、2013年,张某甲、谢某甲组织他人先后建成两个废水收集池,均未按环保要求进行硬化防护、未进行防渗漏处理,池内废水经过简单处理后直接排出。2018年10月,张某甲指示他人将两个废水池内污水抽出,将废水池直接用黄土填埋。经认定,两个废水收集池均构成渗坑。

2018年6月,因**矿业有限公司欲重新恢复生产经营,需要恢复污水处理站运作,刘某甲建议将污水处理站一级沉淀池清空,张某甲便指示张某乙对一级沉淀池内淤泥废水进行处理。2018年6月8日18时许,张某乙使用水泵及一根塑料软管将一级沉淀池的废水直接抽至第四级池后由总排口对外排放,外排的废水约30吨。经认定,该行为涉嫌利用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2018年6月至10月,刘某甲接受张某甲委托,负责**矿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作,仅使用PH试纸对水质进行测试。2018年10月17日,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取样,益阳市环境监测站于10月24日出具监测结果,**矿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出口的总镉含量为0.43mg/L。

案发后,张某甲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乙主动投案,谢某甲、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自2014年开始,马某某、刘某甲、柴敏三人合伙采取挂靠其他公司的形式从事污水处理技术服务。2017年9月、2018年6月,马某某分别以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益阳**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站运营合同并获取佣金。经鉴定,马某某在污水处理站运营合同上使用的两枚公司印章均系伪造。

案发后,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环润公司与旺特公司已出具谅解书。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1年7月至2019年5月,**矿业有限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占用林地面积16.5995公顷,其中原老矿区、地下自燃区、新矿区种植油茶复绿及取得林地使用手续的林地面积合计15.4105公顷,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189公顷(17.835亩),致使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泵、塑料水管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矿业污水处理运营合同、**矿业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及简介、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书证;3.证人张某丙、谢某乙、张某丁、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戊、张某己、夏某甲、谢某丙、刘某乙、张某庚、张某辛、谢某丁、夏某乙、张某壬、周某丙、周某丁、刘某丙、张某癸能、张某子、张某丑、张某寅、张松柏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谢某甲、刘某甲、张某乙、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谢某甲、刘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镉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并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公司印章,但为谋取私利,私自伪造公司印章两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被告单位**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谢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合法审批,非法占用林地17.835亩,改变被占林地用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单位**矿业有限公司、张某甲、谢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的刑事责任,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共同犯罪中,张某甲、谢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被告人张某甲、谢某甲在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娉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刘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张某甲17347221976;张某乙1397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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