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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查明:2013年左右,犯罪嫌疑人益某某的哥哥益某某因病去世,去世前益某某将一支半自动步枪及子弹70余枚交给被告人益某某,益某某就将枪支、弹药藏匿自己家中,期间益某某在**乡境内的克东沟(地名音译)打靶消耗十余枚,剩余49枚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半自动步枪一把、子弹49枚;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案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益某某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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