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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益某某盗窃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益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9********,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村。因涉嫌盗窃犯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阿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3日左右,被告人益某某伙同东某某(已判决)、夺某某(已判决)等人在阿坝县上塔哇一茶楼内合谋进行盗窃,并到上塔哇桥头阿爸拉酒店附近踩点。同年10月25日凌晨1时左右,益某某、东某某、夺某某三人到上塔哇南一巷2号房屋院子里实施盗窃并盗得2袋甘松和3袋羌活,盗窃后三人将5袋药材藏匿于德格乡一养牛场内,后在各莫乡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不认识的药材商人。经鉴定,被盗5袋药材价值64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东某某等人以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所有的羌活、甘松等药材,涉案物品价值643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兆伟

2019年3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益某某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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