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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益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685号

被告人益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农民。2018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后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原籍,农民。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后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益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初,被告人益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网聊相识。益某某为掩盖其非法目的,向李某某编造自己叫“葛某某”,系西安某地产公司**女儿,因不同意家中安排的婚姻而离家出走。在聊天过程中两人确认恋爱关系,随后益某某编造各种理由,于2015年4月中下旬先后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8000元、10000元、3000元。同年4月底,两人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村同居租住,期间益某某邀请自己的朋友多次进行聚餐、KTV等消费,造成李某某大量财物损失。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益某某使用假身份与李某某交往的情况下,仍配合、帮助益某某掩饰真实身份、使用假身份。

2015年5月1日,因确立恋爱关系,益某某和李某某前往河南省临颍县李某某老家,益某某收取了李某某父母礼金2000元。同年5月7日,益某某谎称生病,骗取李某某11000元。同年5月中旬,益某某为了继续骗取李某某,假装怀孕要与李某某进行结婚,李某某为其购买金戒指、拍摄婚纱照(各花费4000元)。并定于6月1日前往李某某老家办婚礼。后益某某与刘某某及刘某某家人一起赶到李某某老家,益某某、刘某某共同编造西安市长安区有出嫁女儿向婆家要“离娘钱”习俗的谎言,骗取李某某父母支付了6600元“离娘钱”给益某某,李某某家又花费3000元为益某某购买项链,后刘某某返回西安。2016年6月1日,李某某家出资50000元为李某某、益某某(使用“葛某某”假身份)置办家具、办理婚礼,婚礼期间,益某某骗得李某某亲属的礼金约4000元。婚礼后,李某某、益某某二人继续回到西安市长安区生活。

正在益某某无法向李某某证实自己怀孕的谎言时,恰逢刘某某意外怀孕,益某某、刘某某商议后由刘某某用“葛某某”的身份在西安现代妇产医院挂号并孕检,益某某将孕检报告提供给李某某骗取李某某及其家人相信,后益某某又编造意外流产的借口骗过李某某及其家人,李某某随后生疑,二人不欢而散。益某某诈骗所得财物价值约55600元,均已挥霍,期间还造成李某某及其家人大量财产损失。

2、2016年6月,被告人益某某继续在互联网上通过网名为“枯叶蝶”和“迎接未来”的两个微信号寻找****,后与被害人樊某某相识,益某某编造自己系西安某地产公司**女儿“葛某某”,后以合伙承包西安女子监狱工程项目为由,骗取樊某某3000元。随后,两人在聊天过程中确立恋爱关系。益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让樊某某为其转款或发送红包,从2016年7月初至10月底,共计骗取樊某某9332.36元。益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3、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益某某继续在互联网上通过网名为“枯叶蝶”和“迎接未来”的两个微信号寻找****。后得知其同村村民王某某急着找对象,益某某遂主动联系王某某,声称为王某某介绍一个叫“琪琪”的女孩,后益某某用“枯叶蝶”的微信号加王某某,并将“迎接未来”的微信号推****,并告诉王某某“迎接未来”就是琪琪。益某某同时扮演自己和“琪琪”两个角色,用“迎接未来”与王某某谈论恋爱,自己从中撮合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以“琪琪”开花店需要资金为由,骗取王某某将信用卡交给自己,之后益某某用王某某信用卡进行取现、消费5992元,随后益某某又编造“琪琪”生病等理由,骗取王某某8010元。后益某某将所骗王某某的14002元用于挥霍。

4、2016年11月初,被告人益某某再次寻找****,用“枯叶蝶”微信号与被害人高某某加为好友,向高某某谎称自己叫张某某,在西安一个房地产公司工作,捏造给高某某介绍自己同事刘某某认识、谈恋爱,随后益某某将“迎接未来”微信号推****。随后益某某使用微信号“迎接未来”与高某某进行聊天谈恋爱,期间捏造事由向高某某借4000元,益某某使用“枯叶蝶”微信号在旁证实“迎接未来”所说属实,致使高某某相信,答应借款。2016年11月7日,高某某与益某某相约在长安区某某村见面,将4000元现金交给益某某,益某某拿钱离开,当益某某准备再次诈骗高某某时,高某某意识被骗。益某某将所骗4000现金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被害人的陈述。

3、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

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益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益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协助益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宏

2019年9月2日

附:1、二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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