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791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30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在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组**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后,2020年6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皮某某携水果刀尾随被害人范某某至**路**号**处,采用捂嘴、持刀威胁的方式,威逼被害人范某某并劫得人民币115元后逃逸。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皮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皮某某的身份情况。
2.案发经过等证实,被告人皮某某到案的经过。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皮某某对其实施暴力抢劫的事实经过。
4.视频资料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的路径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作案工具及部分赃款发还情况。
6.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范某某的伤势的情况。
7.被告人皮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皮某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皮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1**-20****18)。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移送作案工具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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