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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甲诈骗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皮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皮某甲在被害人王某某店内买地瓜时二人互加了微信,皮某甲通过微信以“李某某”的名字与王某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皮某甲谎称自己医药代理工作中出现问题向被害人借钱周转,让被害人给其领导的微信上转钱,其实该微信号系被告人皮某甲另一个微信。2020年5月5日、5月7日,被害人先后共向皮某甲网名为“那朵罂粟”的微信上转账4万元。之后,被告人皮某甲归还被害人2000元,其余钱款被害人多次索要未果而报案。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皮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皮某甲姐姐退还被害人38000元赃款,2020年7月20日,王某某对皮某甲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被告人皮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皮某甲全部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皮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颖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皮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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