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皮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2019年7月2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南排河镇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在**镇**村东海滩出出警过程中,被告人皮某甲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并将其从滩涂的岸边推至河沟里,互相撕扯推搡,拒不配合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皮某乙、皮某丙、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冯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鹏
张德锋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皮某甲现在黄骅市**镇**村**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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