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皮某甲(曾用名皮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79********,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现住金平县**镇**村。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5月19日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20分,被告人皮某甲酒后驾驶云G****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平县天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皮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100ml血。
被告人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皮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皮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金平县**镇**村,联系方式1340890****;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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