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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甲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皮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2533,汉族,大学本科,教师,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3时23分,在丰城市105国道拖船镇塘圩村路段,被告人皮某甲驾驶赣D**小型轿车(车载被害人皮某乙、杨某某)与熊呈龙驾驶的赣C**大型新能源普通客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皮某乙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皮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皮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皮某甲的供述;2、证人证人;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

被告人皮某甲的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皮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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