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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甲、皮某乙、金某某诈骗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皮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澧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津市**广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22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皮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澧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澧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0月21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本院以皮某乙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澧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澧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0月21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本院以金某某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甲、皮某乙、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皮某甲与同案人罗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虚拟的格伦资本网络平台炒纽约黄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之后两人通过网络购买了完全由其掌控的格伦资本网络平台及若干电脑、手机、电话卡、微信号、银行卡等物品,邀集了被告人皮某乙、金某某,同案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津市市**租房、**小区租房、澧县某小区租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及同案人都利用各自配备的电脑、手机、微信等,先以年轻女子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之后邀请被害人炒格伦资本网络平台中的纽约黄金,以有分析师指导炒纽约黄金能牟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交纳的炒黄金资金及佣金、等额充值资金,其间皮某甲、罗某某系该犯罪团伙的总负责人,皮某乙、金某某系**小区窝点的负责人,各被告人及同案人同时也担任分析师角色,并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为更加方便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集众人之意见形成了成熟的“话术剧本”。经调查,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该犯罪团伙骗取了被害人万某某、杨某甲、宋某某、杨某乙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约37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皮某乙、金某某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约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皮某甲、皮某乙、金某某的户籍资料,案件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业绩截图,租房协议,津市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宋某某、万某某、杨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皮某甲、皮某乙、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甲、皮某乙、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洪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皮某甲、皮某乙、金某某现被羁押于津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_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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