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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贪污、受贿等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益阳市委**局**。益阳市赫山区人,住益阳市**小区**街**栋**室。2020年7月30日,益阳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皮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2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被告人皮某某在担任益阳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移民资金42万元、个人实际所得2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6月,通过安排桃江县**制品厂雷某某实施项目,从中侵吞4万元。

2012年3月,被告人皮某某想到在移民项目中套取资金个人侵吞,与时任桃江县**局**的张某某商量,由被告人皮某某出面到省**局为桃江县争取10万元项目资金,同时以市**局要从项目中解决费用为借口,向张某某提出要从项目中提取4万元,张某某答应了。后张某某安排桃江县**局分管副**钟某某和生产开发股**张某能具体落实,钟某某、张某能联系了桃江县**制品厂雷某某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后,通过被告人皮某某到省**局争取,该项目顺利获得省**局批准。2012年6月20日,10万元项目资金拨付给雷某某,雷某某随后支取现金6万元交给了桃江县**局财务人员。张某某即从中拿出4万元,到市**局被告人皮某某办公室交给了被告人皮某某,被告人皮某某个人予以侵吞。

2、2013年11月,伙同张某某、贺某某贪污移民资金10万元,个人实际所得4万元。

2013年初,被告人皮某某想在移民项目中套取资金个人侵吞,在与张某某一起在省**局开会时,被告人皮某某吩咐张某某,在桃江找一家生产开发企业向省**局申请10万元项目资金,由被告人皮某某出面去争取,同时以跑项目需要费用为借口,向张某某提出该项目的资金除去费用后要全部套出来交给被告人皮某某,张某某答应配合。后张某某找到桃江县**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老板贺某某商量,要求贺某某予以配合,贺某某为了和**局搞好关系就答应了。之后贺某某以**药材种植业的名义向省**局申请10万元项目资金,通过被告人皮某某到省**局争取,2013年9月该项目顺利获得省**局批准。该项目并未真正实施,系虚列资料套取国家移民资金。2013年11月14日,该10万元项目资金拨付至贺某某的桃江县桃花江**有限公司账户,11月22日,贺某某约好张某某、张某能一起到银行,从其个人账户取现9万元后由张某能转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考虑到被告人皮某某没有明确要求交给其多少资金,便想到只给被告人皮某某4万元,自己侵吞5万元。随后张某某带着9万元现金到市**局被告人皮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皮某某4万元现金,被告人皮某某收下后个人予以侵吞,张某某个人侵吞了余款5万元。项目剩余1万元由贺某某用于了开票等费用。

3、2014年12月,市**局在安排给桃江县的奖励项目中索取20万元,被告人皮某某个人从中侵吞2万元。

2014年省**局下拨给市**局2013年度奖励项目资金50万元,经市**局党组集体研究后,被告人皮某某拍板决定将其中30万元放在桃江实施、20万元放在赫山实施,分别交由桃江县和赫山区**局负责落实,并按四六比例收回6成。桃江县**局**张某某安排詹某某配合,詹某某分别以法人代表为张某元的桃江县**有限公司和法人代表为张某某的桃江县**有限公司名义虚列了2个15万元的**生产开发项目。2014年12月9日,项目资金拨付后,张某某在桃江县**银行取现15万元交给了詹某某,2014年12月15日张某元收到15万元后,直接从其公司拿了15万元现金交给了詹某某。詹某某将30万元中的3万元送给了张某某,20万元交给了被告人皮某某,剩下的7万元詹某某在交纳税费后作为了自己的收入。被告人皮某某收到20万元现金后,想到按6成比例计算市**局只需收取18万元,即个人侵吞了2万元,余下18万元交给市**局财务人员张某明保管,充实单位“小金库”。

4、2015年12月,市**局在安排给桃江县的奖励项目中索取20万元,被告人皮某某个人从中侵吞2万元。

2015年省**局下拨给市**局2014年度奖励项目资金50万元,经市**局党组集体研究后,被告人皮某某拍板决定将其中30万元放在桃江实施、20万元放在赫山实施,并按四六比例收回6成。桃江项目由张某某继续安排詹某某配合实施,詹某某借用朋友莫某某的桃江县**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列了30万元项目。2015年12月16日,桃江县**局拨付30万元至桃江县**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当天,在扣除欠账后莫某某转账20.275万元给詹某某。该30万元詹某某送给莫某某2万元,送给张某某3万元,交给被告人皮某某20万元,剩余5万元詹某某在交纳税费后作为了自己的收入。被告人皮某某收到20万元后,想到按照6成比例市**局只需收取18万元,即个人侵吞了2万元,余下18万元交给了市**局项目科**文某某保管,作为单位“小金库”。

5、2017年1月,伙同文某某、资阳区**村贪污移民资金15万元,个人实际所得8万元。

2016年11月,省**局向各市州下达了一笔移民项目资金,市**局能够支配的项目资金为15万元,在市**局项目科**文某某向被告人皮某某汇报这15万元项目资金如何安排时,被告人皮某某要求文某某安排到资阳区**村实施,同时,被告人皮某某主动与祁某某支部**王某某联系,告知会安排一个15万元的项目到村上,并以市**局经费有缺口为由要求拿回8万元,王某某想到村上还能得几万元当即就答应了。之后祁某某以公路拓宽硬化的名义虚列项目资料进行了申报,2017年1月初该村又以虚假资料通过了验收。2017年1月22日祁某某收到项目资金15万元,王某某考虑到被告人皮某某给予祁某某帮助很多,即安排财务人员取现准备好现金10万元,过了几天,被告人皮某某回资阳区**村老家看望母亲,王某某到其家外面交给被告人皮某某现金10万元。这10万元被告人皮某某个人实际侵吞8万元,分给文某某2万元。项目剩余5万元祁某某用于归还了村上的欠账。

6、2016年8月,伙同原市**局副**肖某某、项目科**文某某贪污移民培训资金6万元,个人实际所得2万元。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市**局副**的肖某某在被告人皮某某办公室向其提议在益阳**学院培训项目中套取资金用于解决单位经费,被告人皮某某同意了。后市**局由项目科**文某某具体经办,重复使用区、县**局移民驾驶员培训班的资料进行申报,通过益阳**学院套取国家移民培训项目资金9.3万元。2016年8月,市**局从中收回6.5万元。后经被告人皮某某决定,被告人皮某某、肖某某和文某某三人私分6万元,每人分得2万元,剩余0.5万元放入了单位“小金库”。

7、2016年春节前,伙同肖某某、文某某私分单位“小金库”资金1万元,被告人皮某某实际所得0.5万元。

2016年春节前不久,文某某以请科室人员聚餐为借口,向肖某某提出每人在“小金库”资金中解决一点费用,经肖某某请示被告人皮某某同意后,三人私分“小金库”资金1万元,被告人皮某某分得0.5万元、肖某某分得0.3万元、文某某分得0.2万元。

8、2015年11月,从杨某某保管的“小金库”资金中侵吞2万元。

2015年11月,市**局财务科出纳杨某某向被告人皮某某提出调整工作岗位、不再保管“小金库”的请求,同时向被告人皮某某请示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还有3万多元如何处理,被告人皮某某以解决费用为借口,要求杨某某拿给其2万元。后杨某某交给被告人皮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皮某某个人予以侵吞。

(二)受贿罪

被告人皮某某在担任桃江**、益阳**兼益阳市**管理处**、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干部使用、物业承包合同签订、移民项目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7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3月,收受桃江县**院原**张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07年3月,时任桃江县**院**的张某某竞争县**医院**职位,在县委常委会研究时,时任桃江县委**的被告人皮某某极力推荐,最终会议决定张某某担任县**医院**。会后,为了感谢被告人皮某某的提携与关照,张某某在桃江县委办公楼下面送给被告人皮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皮某某收下了。

2、2008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4次收受益阳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习某某所送现金1.6万元。

2006年9月,深圳**有限公司承包了市委**的物业管理服务,习某某被该公司委派到益阳市**管理处服务,后习某某成立了益阳市**管理有限公司全面承接了该服务项目。2007年11月,被告人皮某某调任益阳市委**兼益阳市**管理处**。在被告人皮某某的帮助下,习某某分别于2008年4月、2009年9月与益阳市**管理处续签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了感谢被告人皮某某的帮助并维持好关系,习某某以拜年的方式,分别于2008年春节送给被告人皮某某现金1万元、2009年、2010年、2011年春节3次送给被告人皮某某现金,每次0.2万元计0.6万元,共计1.6万元,被告人皮某某均收下了。

3、2012年至2015年,4次收受益阳**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邓某某所送购买社保费用及现金,共计5.04万元。

2012年11月,经被告人皮某某同意,时任市**局**科**的邓某某安排了1个10万元的移民项目到其父亲邓某某(已故)持股的益阳**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1月10万元项目资金拨付到位。2013年12月,经被告人皮某某同意,邓某某经手又安排了1个20万元的移民项目到益阳**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月20万元项目资金拨付到位,根据市**局的安排,邓某某安排财务人员从中提出12万元交给了市**局。这2个项目益阳**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获利18万元。邓某某及其父亲邓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皮某某对益阳**开发有限公司的关照,由邓某某与其妻子朱某某经手,于2012年12月花费2.04万元为被告人皮某某母亲周某某购买社保(至2017年10月周某某去世,被告人皮某某共获取社保补贴11.3007万元),另由邓某某经手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分3次在被告人皮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皮某某现金,每次1万元共计3万元。上述5.04万元均系邓某某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4、2015年2月,收受赫山区**村**贺某冬所送现金5万元。

2014年5月,赫山区**村支部**贺某冬找到时任赫山区**局**姜某某,请赫山区**局帮忙解决一部分该村村级文化室建设经费,后姜某某到市**局找被告人皮某某帮忙,二人商定从中拿出5万元作为跑项目的费用开支,费用开支实为被告人皮某某个人侵吞该5万元的借口。姜某某将被告人皮某某需要费用开支5万元的事情转告给贺某冬,贺某冬考虑到还是有资金结余到村上,便同意了。2014年8月,通过被告人皮某某去省**局申请,争取了10万元后期扶持移民项目资金。2015年2月,项目竣工验收后,该10万元拨付到了**村。2015年2月5日村会计贾放军取现后交给贺某冬5万元现金,后贺某冬、姜某某一起到市**局,由姜某某经手在被告人皮某某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皮某某,被告人皮某某收下了。

5、2015年12月,收受桃江县**镇**社区原支部**、**蒋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5年8月,被告人皮某某到省**局申请,为桃江县**镇**社区集体企业桃江县**自来水厂争取了20万元改扩建资金,2015年9月资金拨付到位。为了感谢被告人皮某某的帮助,2015年农历12月11日被告人皮某某生日当天,**社区原支部**、**蒋某某邀上桃江县委统战部四级**林某某一起到益阳请被告人皮某某吃饭,吃饭时蒋某某送给被告人皮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皮某某收下了。

6、2014年12月,收受赫山区**镇**村原支部**、**胡某某所送现金0.5万元。

2014年12月,通过被告人皮某某安排,赫山区**镇**村申请了10万元移民项目资金用于村上的山塘修复。资金拨付到位后不久,该村原支部**、**胡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皮某某的帮助,邀上赫山区委办原副**周某晖一起到被告人皮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皮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皮某某收下了。

7、2016年9月和2017年春节,2次收受桃江县**加油站老板高某某所送现金0.6万元。

2016年9月,桃江县**加油站老板高某某通过林某某向被告人皮某某提出请求,争取为其岳母所在**镇**村解决一点项目资金,被告人皮某某在带队到该村考察后即同意了其请求。2016年9月市**局下达了项目通知,给**村安排了20万元公路建设资金。2017年1月,该20万元项目资金拨付到位。为了感谢被告人皮某某的帮助,在2016年9月被告人皮某某到村上考察时,高某某送给被告人皮某某现金0.1万元。2017年春节前不久,高某某邀上林某某一起到市**局,送给被告人皮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皮某某收下了。

(三)单位受贿罪

2012年至2016年,在被告人皮某某担任市**局**、**期间,为套取国家移民专项资金供本单位使用,经市**局党组研究、被告人皮某某拍板决定,市**局将省**局下拨的有关奖励项目和戴帽项目指定有关企业实施,使有关企业违规获取国家移民专项资金,并按70%或60%的比例从中索取费用,设立单位“小金库”,共计150.5万元,用于了违规私分滥发和单位公用开支。市**局涉嫌单位受贿罪,应追究被告人皮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具体事实如下:

安排张某某、詹某某虚列项目套取移民资金30万元,从中索取20万元。

2011年度市**局在省**局的年度考核中获得先进,2012年省**局下拨给市**局奖励项目资金30万元。经市**局党组集体研究,被告人皮某某拍板决定将该30万元项目资金放在桃江实施,市**局按照三七比例收回7成,决定后通知原桃江县**局**张某某负责具体落实。张某某联系了项目老板詹某某配合实施,并明确告知詹某某市**局要从中提取7成作为费用,詹某某考虑到自己还是可以获取部分利益便答应了。2012年12月15日,詹某某安排其子詹某志借用桃江县**镇**村村民委员会(桃江县**油菜基地)名义与桃江县**局签订投资金额为15万元的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建设合同,2012年12月18日,詹某某借用桃江县**竹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桃江县移民开发管理局签订投资金额为15万元的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建设合同。该两个项目均未真正实施,系虚列资料套取国家移民项目资金。30万元项目资金到位后,詹某某将20万元现金在其家中交给了被告人皮某某。被告人皮某某将这20万元带回单位后,交由市**局出纳杨某某保管,形成单位“小金库”。项目剩余的10万元詹某某在交纳税费后作为了自己的收入。

安排赫山区**局落实项目,向项目老板索取18万元。

2014年省**局下拨给市**局2012年度奖励项目资金30万元,经市**局党组集体研究,被告人皮某某拍板决定将该30万元项目放在赫山实施,市**局按照四六比例收回6成,由赫山区**局负责落实。赫山区**局项目**邓某鹏将15万元项目安排到了**镇罗玉桃的益阳**合作社(法人代表为罗玉桃,公司由邓强具体负责),另一个15万元项目安排到了**镇张某辉的益阳**合作社。2014年8月12日,赫山区**局拨付15万元到益阳**合作社的账上后,邓强取出14.95万元现金,从中拿出9万元交给了市**局财务人员张某明,剩余6万元除去开票费用后投入了猪场建设。赫山区**局拨付15万元到益阳**合作社账上后,公司股东邓某某交给张某辉9万元现金,安排张某辉将9万元现金送到市**局财务科,后张某辉将9万元现金送到了市**局财务人员张某明手上,剩余的项目资金用于了项目建设。张某明收取这18万元后,作为单位“小金库”保管和开支。

3、安排张某某、詹某某虚列项目套取移民项目资金30万元,从中索取20万元;安排赫山区**局落实项目资金20万元,从中索取12万元。

2014年省**局下拨给市**局2013年度奖励项目资金50万元,经市**局党组集体研究后,被告人皮某某拍板决定将其中30万元放在桃江实施、20万元放在赫山实施,分别交由桃江县和赫山区**局负责落实,并按四六比例收回6成。

桃江县**局**张某某安排詹某某配合,詹某某分别以法人代表为张某元的桃江县**有限公司和法人代表为张某某的桃江县**木制品有限公司名义虚列了2个15万元的**生产开发项目。2014年12月9日,项目资金拨付后,张某某在桃江县农业银行取现15万元交给了詹某某,2014年12月15日张某元收到15万元后,直接从其公司拿了15万元现金交给了詹某某。詹某某将30万元中的3万元送给了张某某,20万元交给了被告人皮某某,剩下的7万元詹某某在交纳税费后作为了自己的收入。被告人皮某某收到20万元现金后,个人侵吞2万元,余下18万元交给市**局财务人员张某明保管,充实单位“小金库”。

赫山区**局由项目股**邓某鹏具体落实,将20万元项目安排在法人代表为张某辉的益阳**合作社和法人代表为邓某俐的益阳**合作社各10万元,并明确市**局要收回60%的资金。项目资金到位后,张某辉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市**局财务人员张某明,剩余4万元用于了项目建设;邓某俐安排其弟邓某平在农商银行取现6万元交给了张某明,剩余4万元用于了项目建设。张某明收到这12万元作为单位“小金库”保管和开支。

4、安排张某某、詹某某套取项目资金30万元,从中索取20万元;安排赫山区**局落实项目,从中索取12万元。

2015年省**局下拨给市**局2014年度奖励项目资金50万元,经市**局党组集体研究后,被告人皮某某拍板决定将其中30万元放在桃江实施、20万元放在赫山实施,并按四六比例收回6成。

桃江项目由张某某安排詹某某配合实施,詹某某借用朋友莫某某的桃江县**竹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列了30万元的项目资料,2015年12月16日,桃江县**局拨付30万元至桃江县**竹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当天,在扣除欠账后莫某某转账20.275万元给詹某某。该30万元詹某某送给莫某某2万元,送给张某某3万元,交给被告人皮某某20万元,剩余5万元詹某某在交纳税费后作为了自己的收入。被告人皮某某收到20万元后,个人侵吞2万元,余下18万元交给了市**局项目科**文某某保管,作为单位“小金库”。

赫山项目由赫山区**局**姜某某安排邓某鹏具体落实,邓某鹏安排法人代表为邓某俐的益阳**合作社实施项目,并跟邓某俐明确市**局要收回60%的资金,邓某俐考虑到能从中获利就同意了。2015年年底项目资金到位后,邓某俐安排其弟邓某平到农商银行取现12万元交给了市**局文某某,后文某某将该笔现金保管充实了市**局“小金库”。项目剩余资金邓某俐用于了项目建设。

5、安排桃江县**局落实项目资金30万元,从中索取18万元;安排沅江市**局落实项目资金20万元,从中索取12万元。

2016年省**局下拨给市**局2015年度奖励项目资金50万元,经市**局党组集体研究后,被告人皮某某拍板决定将其中30万元放在桃江实施、20万元放在沅江实施,并按四六比例收回6成。

桃江项目由桃江县**局安排桃江县邓某平合作社和桃江县**有限公司虚列项目套取资金。2017年1月,资金到位后,桃江县**局**张某能经手收到项目老板18万元现金,后在益阳华天酒店下面的地下通道旁将18万元交给了文某某,文某某将该笔现金保管充实了市**局“小金库”。

2016年9月,沅江市**局副**谢某某告诉沅江市**街道**村**陈某某,市**局有20万元移民项目资金要放到沅江,但市**局要拿走12万元,考虑到村级财务公开,怕20万元到了村财务账上拿走12万后村民有意见,陈某某找到从事工程建设的老板肖某谋,告诉肖某谋**村枳壳基地要修一段路,市**局会拨付20万元,但要拿走其中的12万元,修路的费用只有6、7万元,在给肖某谋做了思想工作后肖同意了。项目申报后,2017年1月,枳壳基地道路建设申请的20万元拨到了肖某谋的中国银行个人账户,陈某某陪肖某谋在银行取现12万元后,由陈某某经手在谢某某的办公室将12万元现金交给了谢某某,后谢某某在市**局楼下将12万元现金交给了文某某,文某某将该笔现金保管充实了市**局“小金库”。项目剩余资金用于了项目建设。

6、安排赫山区**局落实戴帽项目资金20万元,从中索取12万元。

2013年市**局为了解决单位欠账问题,经局党组研究、被告人皮某某决定,在奖励项目之外另安排了1个20万元的项目交由赫山区**局落实,并明确需从中收回60%的资金。市**局由原项目科**邓某某具体与原赫山区**局**姜某某对接,将该项目安排到了益阳**开发公司负责实施。2014年1月,20万元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益阳**开发公司股东邓某某支取现金12万元,通过邓某某交给了市**局出纳杨某某,杨某某将该12万元作为单位“小金库”保管。项目剩余资金用于了项目建设。

7、通过益阳**学院虚列资料套取移民培训项目资金9.3万元,从中索取6.5万元。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市**局党组**、副**的肖某某在被告人皮某某办公室向其提议在益阳**学院培训项目中套取资金用于解决单位经费,被告人皮某某同意了。后市**局由项目科**文某某具体经办,重复使用区、县**局(办)移民驾驶员培训班的资料进行申报,通过益阳**学院套取国家移民培训项目资金9.3万元。2016年8月,市**局从中收回6.5万元。后经被告人皮某某决定,被告人皮某某、肖某某和文某某三人私分6万元,每人分得2万元,剩余0.5万元放入了单位“小金库”。

2020年12月,益阳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皮某某犯罪所得和孳息5054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益阳市监察委员会有关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被告人皮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益阳市**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被告人皮某某作为益阳市**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广宇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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