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51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岳阳市君山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25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1月7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7日二次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9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皮某某用弟弟皮德华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岳阳**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9月2日,皮某某用弟弟皮某乙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岳阳市**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家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及经营地均为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经营范围为棉花、棉纱收购、加工、销售等,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皮某某。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皮某某通过中间人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为浙江、广东**纺织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7183940.82元,抵扣税款11214759.91元,皮某某从中赚取点子费370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皮某某通过李某甲的介绍,在没有真实棉纱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公司的名义为骆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浙江棋梦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4份,价税合计14384776.6元,骆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共计2090095.97元;为***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14948元,骆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共计147471.11元。
2、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皮某某通过李某甲的介绍,在没有真实棉纱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为朱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诸暨市***袜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价税合计6272982元。朱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共计911458元。
3、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皮某某通过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已死亡)的介绍,在没有真实棉纱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为陈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绍兴**袜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4862480元。陈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共计706514.2元。
4、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皮某某通过李某甲、李某乙的介绍,在没有真实棉纱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为吕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370980元。吕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共计344501.39元。
5、2016年8月,皮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在没有真实棉纱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为黄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诸暨市**针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161840元。黄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共计168814.37元。
6、2016年1月,皮某某通过李某甲的介绍,在没有真实棉纱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为何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诸暨市**针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85900元。何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共计186840.17元。
7、2017年3月,皮某某通过李某甲的介绍,在没有真实棉纱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为刘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诸暨市**针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0559元。刘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共计84354.73元。
8、2015年11月,皮某某通过李某甲的介绍,在没有真实棉纱交易的情况下,为浙江**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49490元。浙江**针织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152489.97元。
9、2016年至2017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皮某某以**公司、**公司的名义向关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广州**公司、*****公司虚开棉纱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4199985.22元,关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共计6422220元。
2018年7月1日,被告人皮某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税务部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票清单、抵扣清单、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李某甲、骆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吕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的会计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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