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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盗窃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皮某某行至黔西县同心商贸城双虎家私门口公共停车场,见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奔驰越野车未上锁,遂起犯意,趁四周无人之机,拉开该车左边后车门进入车内,将车内2条和天下牌硬盒卷烟、2条中华牌精中支卷烟、2瓶飞天茅台酒等物品盗走。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条和天下牌硬盒卷烟、2条中华牌精中支卷烟价值共计3600元,被盗的2瓶飞天茅台酒价值2998元,以上物品价值共计6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黔县价认定[2020]2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598元,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皮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珣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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