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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捕前住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5月10日因改变管辖我院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0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皮某某在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西贤台村家中,用菜刀将其母亲李某某头面部、双上肢等部位砍数十刀,次日李某某被送医治疗,同年9月9日李某某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多部位外伤后失血性休克,昏迷,长期卧床继发肺动脉栓塞死亡。 经保定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皮某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5. 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手持菜刀砍伤李某某,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卫

检察官助理:商洁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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