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街**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皮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P****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蔡县商贸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喜盈门南门西面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皮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爱民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镇**街**街**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五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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